江苏:融资租赁公司不得违规向城投公司提供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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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21财经,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日前印发的《江苏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提出,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开展下列业务或者活动: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以融资租赁业务的名义开展“校园贷”“现金贷”“高利贷”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记者多方采访了解到,传统的融资租赁平台类业务交易结构为城投公司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向租赁公司融资,租赁物为城投公司的管网资产。

(文章来源:格隆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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