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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
王xx、高xx等29人
辩护律师
陈海峰北京市万典刑事辩护律师法律事务所
夏涛北京市万典刑事辩护律师法律事务所
异议人
江苏省人民政府
案件详细介绍
王xx、高xx等29人系江苏沛县某镇群众,沛县市人民政府为基本建设沛县安国镇煤矿开采坍塌村子汪塘拆迁二期工程,拟申请办理征收某县安国镇张庄村、安国村的团体土地13.7540公亩(农用地12.4434公亩)。
2016年12月12日,原沛县国土局向张庄村送到并贴到《征地通知单》(沛土地征字〔2016〕第106号),告之了拟征地事项和听证会支配权。2016年12月16日,张庄村村委会民联合会及一部分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调查报告确定表》上盖公章、签名,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結果给予确定。
2016年12月23日,沛县市人民政府逐步汇报土地新项目呈送原材料,申请办理沛县安国镇煤矿开采坍塌村子汪塘拆迁二期工程土地。2017年1月1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做出苏政地〔2017〕29号审批,批准了以上商业用地申请办理。在其中,征收申请者所属的张庄村团体土地13.2156公亩,申请者的承包田在以上征地范畴内。
授权委托万典刑事辩护律师
王xx等29位申请者觉得本次征地存有不合理合法的地区,故一同授权委托北京市万典法律事务所陈海峰、夏涛二位刑事辩护律师一同消费者维权。刑事辩护律师干预后搜集直接证据,调研案件,发觉本次征地涉及到基本农田,而依据《土地安全法》的要求,征收基本农田必须历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江苏省政府归属于滥用权力批准,因此案涉征地审批应予以撤消。
梳理案子构思后,万典刑事辩护律师帮助申请者就苏政地〔2017〕29号审批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行政裁决。2017年8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征地批准前此案征地原涉及到的基本农田由原江苏国土厅销账为由,做出〔2017〕苏行复第187号行政裁决决策,保持了苏政地〔2017〕29号审批有关征收张庄村13.2156公亩团体土地的决策。
接着王xx等群众授权委托万典刑事辩护律师再次提到司法程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申请办理裁定。
国务院办公厅裁定
国务院办公厅行政裁决裁定觉得∶
一、有关基本农田难题
2004年8月28日修定后执行的《我国土地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中要求∶"征收以下土地的,由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之外的农用地超出三十五公亩的;(三)别的土地超出七十公亩的。"《基本农田维护规章》第十五条要求∶"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经依规划分后,一切企业和本人不可更改或是占有。国家能源部、交通出行、水利工程、军事设施等关键项目建设开店选址的确没法绕开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必须占有基本农田,涉及到农用机械,地改用或是征收土地的,务必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此案中,相关部门根据销账的方法将基本农田调节为非基本农田从而报异议人批准征收,归属于避开征收基本农田理应依规由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的个人行为。
二、有关被征地农户社会保障部花费难题
按照《国务院关于提升土地管控相关难题的通告》(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分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搞好被征地农户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部工作中实施意见的通告》(国办发〔2006〕29号)的有关要求,征收团体土地理应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户的社会保障部花费,为被征地农户分配社会保障部。
此案中,被征地农户社会保障部花费970.6592万元在征地审批时早已缴至本地预储蓄专用存款账户。由此,对申请者以未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户社会保障部花费为由,规定撤消苏政地〔2017〕29号审批的认为,本行政机关未予适用。
三、有关征前程序流程难题
《国务院关于改革创新严苛土地管理方法的决策》(国发〔2004〕28号)中要求∶"在征地依规审批前,要将拟征地的主要用途、部位、赔偿规范、安装方式告之被征地农户;对拟征土地现况的调查报告需经被征地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和农民确定;确实有必需的,国土资源厅门理应按照相关要求机构听证会。"
此案中,征地审批前,相关部门向张庄村送到并贴到拟征地通知单,告之了拟征地相关事宜和听证会支配权。被征地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和一部分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的调查报告开展了确定。由此,对申请者以征前程序流程违反规定为由,规定撤消苏政地〔2017〕29号审批的认为,本行政机关未予适用。
尽管相关部门在征地审批前已告之拟征地事项,被征地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和一部分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結果开展了确定,且异议人批准征收土地的所有权、地类、总面积等与具体情况相符合,但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結果没经别的被征地农民确定。对于此事,异议人理应进一步标准土地管理方面,在土地征收审核阶段增加对征前程序流程执行状况的审批幅度。
四、有关批后公示及征地执行难题
按照《我国土地安全法条例全文》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征收土地计划方案经依规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公示并组织实施。申请者明确提出的征地公示和征地执行难题,与此案核查的苏政地〔2017〕29号审批的合理合法不相干,不属于本行政机关核查事宜。
申请者能够 依规向相关行政机关体现,再行处理。
总的来说,异议人避开征收基本农田理应依规由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的要求批准商业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要求,对苏政地〔2017〕29号审批理应依规给予撤消或是确定违反规定。充分考虑涉案人员土地用以煤矿开采坍塌村庄搬迁工程项目且已动工基本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要求,本行政机关裁定以下∶
一、确定苏政地〔2017〕29号审批有关征收张庄村团体土地的决策违反规定;
二、撤消〔2017〕苏行复第187号行政裁决决策。
本裁定为最后裁定。